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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公益资讯丨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下)

来源:欧宝NBA体育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14 03:51:15 人气:1

  由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北京致诚社会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共同推出“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旨在向公众和公益行业尤其是基金会从业者普及基金会实务运作的常识。该手册基于大量的基金会案例总结,几乎包含基金会实际运作的全部内容,我们也会根据现实情况一直更新、扩充,使之成为“基金会运作百科全书”,真正赋能关心公益事业的所有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申请非营利组织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基金会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要申请免税资格,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基金会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答:免税资格并不是长期有效的,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答:可以,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基金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五)当年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薪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答: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务、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确认,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名单。基金会不用提交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

  答: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2)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如受赠股权取得的红利。

  答:没有不同。基金会与其专职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答: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答: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答:我国法律未禁止基金会聘用兼职人员,因此基金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我国法律中一般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但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答: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基金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基金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具体的缴费比例可以参照各地的社保缴费条例。

  答:基金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未参加社会保险、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基金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答:基金会可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为其工作,但基金会无法与离、退休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答:基金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是仅作为基本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得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基金会使用派遣工数量受到严格的限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允许超出其用工总量的10%。

  答:志愿服务协议并不是强制签订的,志愿者、基金会、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答: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基金会过错受到损害的,基金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基金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如果志愿者因为基金会过错受到损害,基金会是要依法承担责任的。

  答:基金会是活动的组织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若因基金会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基金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1)进行服务培训。实践中,一些志愿者并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从提高服务质量以及降低志愿者和被服务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来看,应当在服务前进行培训。

  (2)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志愿者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针对不同活动,讲解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尽到安全注意职责。

  (3)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志愿服务条例》也对志愿者保险做出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的,没有志愿者报酬,补贴是志愿服务开展的必要保障,包括餐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的成本。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基金会不能开展本机构设立时章程的业务范围中未包含的项目,如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实为吊销登记)。

  答:需要,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答:关联交易就是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基金会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从基金会管理角度上,关联方是指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人更多是从实际情况来判断。

  答:基金会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关联交易的,需要经过理事会表决,有关联关系的理事不得参与表决。可见,关联交易并不必然被禁止。

  答:基金会承担慈善的使命,享受国家优惠额税收政策,掌握社会公益资源,公众关注程度高,社会责任大,其活动是否规范关系到爱心资源的保护。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关系到基金公信力的构建。根据现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答:(1)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的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要遵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也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具体可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另外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公开:(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1)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以及机构发展的角度来看,净资产低于原始注册资金,会影响到基金会的年检年报结果。

  (2)原始基金作为基金会的登记事项,表明在基金会的登记证书上,原始基金发生变化,基金会要办理变更登记。

  何国科,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致诚社会组织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在基金会法律实务领域,具有理论基础,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李季,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参与多部社会组织法律和法规立法调研工作。研究方向:基金会评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

  代莹莹,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项目官员,专职从事基金会法律实务工作。

  刘佳,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项目官员,专职从事基金会法律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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